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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0号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 来源:环球网页登录官网    发布时间:2023-10-29 16:13:14-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已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25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2003年10月21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8次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06年12月30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46次委主任办公会议修订2009年12月28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84次委主任办公会议第二次修订2012年12月26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25次委主任办公会议第三次修订)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的权利利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引导中央企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的中央企业负责人是指经国务院授权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下列人员:

  (一)国有独资企业的总经理(总裁、院长、局长、主任)、副总经理(副总裁、副院长、副局长、副主任)、总会计师;

  (二)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含外部董事和职工董事),列入国资委党委管理的总经理(总裁、院长、局长、主任)、副总经理(副总裁、副院长、副局长、副主任)、总会计师;

  (三)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列入国资委党委管理的总经理(总裁、院长、局长、主任)、副总经理(副总裁、副院长、副局长、副主任)、总会计师。

  第三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制度。

  第四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采取由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与企业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

  (一)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企业价值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

  (二)按照企业的功能、定位、作用和特点,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实行科学的差异化考核。

  (三)按照权责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坚持将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同激励约束紧密结合,即业绩升、薪酬升,业绩降、薪酬降,并作为职务任免的重要依据。

  (四)按照全面落实责任的要求,完善全员考核体系,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广泛覆盖、层层落实。

  (五)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推动企业加快转变发展方式与经济转型、深化价值管理,不断的提高企业核心竞争能力和发展质量,实现做强做优。

  1.利润总额是指经核定的公司合并报表总利润。总利润的计算,可优先考虑经核准的因企业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等而对当期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的因素,并扣除通过变卖企业主业优质资产等取得的非经常性收益。

  2.经济增加值是指经核定的企业税后净盈利减去资本成本后的余额(考核细则见附件1)。

  (二)分类指标由国资委根据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和功能定位,针对企业管理“短板”,考虑企业经营管理上的水准及风险控制能力等因素确定,具体指标在责任书中确定。

  第九条 确定军工企业等特殊企业的基本指标与分类指标,可第一先考虑企业业务特点,具体指标及其权重在责任书中确定。

  第十条 确定科研类企业的基本指标与分类指标,突出考虑技术创新投入和科技成果转化等情况,具体指标及其权重在责任书中确定。

  第十二条 国资委根据自身的需求,可以在年度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之外增设约束性指标,具体指标在责任书中确定。

  (一)报送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考核期初,企业负责人按照国资委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和企业未来的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对照同行业国际国内领先水平,提出本年度拟完成的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并将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送国资委。

  (二)核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国资委根据“同一行业、同一尺度”原则,结合宏观经济发展形势、企业所处行业发展周期、企业实际经营状况等,对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并就考核目标值及有关内容同企业沟通后予以确定。

  (一)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签订后,企业负责人每半年必须将责任书执行情况报送国资委,同时抄送派驻本企业的监事会。国资委对责任书的执行情况做动态跟踪。

  (二)建立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质量事故,重大经济损失,重律纠纷案件,重大投融资和资产重组等重要情况的报告制度。企业发生上面讲述的情况时,企业负责人应当立即向国资委报告,同时向派驻本企业监事会报告。

  (一)企业负责人依据经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数据,对上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做总结分析,并将年度总结分析报告报送国资委,同时抄送派驻本企业的监事会。

  (二)国资委依据经审计并经审核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和经审查的统计数据,结合年度总结分析报告并听取监事会意见,对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做考核(计分细则见附件2),形成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

  (三)国资委将最终确认的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反馈各企业负责人及其所在企业。企业负责人对考核与奖惩意见有异议的,可及时向国资委反映。

  1、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是指企业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由国资委核定)后的国有资本及权益同考核期初国有资本及权益的比率。计算方式为:任期内各年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的乘积。企业年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以国资委确认的结果为准。

  2、总资产周转率是指企业任期内平均主要经营业务收入同平均资产总额的比值。计算公式为:

  企业符合主业发展要求的重大投资,如果对当期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经核准,可在计算总资产周转率时酌情予以调整。

  (二)分类指标由国资委综合考虑企业所处行业特点和功能定位,选择符合企业中长期发展的策略、反映可持续发展能力的指标予以确定,具体指标在责任书中确定。

  第十九 条确定军工企业等特殊企业的基本指标与分类指标,可第一先考虑企业业务特点,具体指标及其权重在责任书中确定。

  第二十条 国资委根据自身的需求,可以在任期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之外增设约束性指标,具体指标在责任书中确定。

  (一)报送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考核期初,企业负责人按照国资委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和企业未来的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对照同行业国际国内领先水平,提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并将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送国资委。

  (二)核定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国资委根据“同一行业、同一尺度”原则,结合宏观经济发展形势、企业所处行业发展周期及企业实际经营状况等,对企业负责人的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并就考核目标值及有关内容同企业沟通后予以确定。

  (一)考核期末,企业负责人对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做总结分析,并将总结分析报告报送国资委,同时抄送派驻本企业的监事会。

  (二)国资委依据任期内经审计并经审核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和经审查的统计数据,结合总结分析报告并听取监事会意见,对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做综合考核(计分细则见附件3),形成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

  (三)国资委将最终确认的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反馈各企业负责人及其所在企业。企业负责人对考核与奖惩意见有异议的,可及时向国资委反映。

  第二十四条 根据公司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得分,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分为A、B、C、D、E五个级别。基本指标考核得分低于基本分或考核最终得分低于100分的,考核结果不得进入C级。总利润为负或经济增加值为负且没有改善的企业,考核结果原则上不可以进入A级(处于行业周期性下降阶段但仍处于国际同行业领先水平的企业除外)。

  第二十五条 国资委依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施奖惩,并把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作为企业负责人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对企业负责人的奖励分为年度绩效薪金奖励和任期激励或者中长期激励。

  第二十七条 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分为基薪和绩效薪金两个部分。绩效薪金与年度考核结果挂钩。绩效薪金=绩效薪金基数×绩效薪金倍数。具体计算公式为:

  当考核结果为D级时,绩效薪金按照“绩效薪金基数×(考核分数-D级起点分数)/(C级起点分数-D级起点分数)”确定,绩效薪金在0-1倍绩效薪金基数之间;

  当考核结果为C级时,绩效薪金按照“绩效薪金基数×〔1+0.5×(考核分数-C级起点分数)/(B级起点分数-C级起点分数)〕”确定,绩效薪金在1倍绩效薪金基数到1.5倍绩效薪金基数之间;

  当考核结果为B级时,绩效薪金按照“绩效薪金基数×〔1.5+0.5×(考核分数-B级起点分数)/(A级起点分数-B级起点分数)〕”确定,绩效薪金在1.5倍绩效薪金基数到2倍绩效薪金基数之间;

  当考核结果为A级时,绩效薪金按照“绩效薪金基数×〔2+(考核分数-A级起点分数)/(A级封顶分数-A级起点分数)〕”确定,绩效薪金在2倍绩效薪金基数到3倍绩效薪金基数之间。

  但对于总利润低于上一年的企业,无论其考核结果处于哪个级别,其绩效薪金倍数应当低于上一年。

  第二十八条 绩效薪金的70%在年度考核结束后当期兑现;其余30%根据任期考核结果等因素,延期到任期考核结束后兑现。对于离任的法定代表人,还应该依据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确定延期绩效薪金兑现方案。

  第二十九条 对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A级、B级和C级的企业负责人,按期兑现延期绩效薪金,并给予企业负责人相应的任期激励。对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D级和E级的企业负责人,根据考核分数扣减延期绩效薪金。

  扣减延期绩效薪金=任期内积累的延期绩效薪金×(C级起点分数-实得分数)/C级起点分数。

  第三十条 在考虑中央企业负责人整体薪酬水平和考核对象薪酬水平的基础上,根据任期考核结果给予企业负责人相应的任期激励,具体办法另行确定。

  第三十一条 被考核人担任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其分配系数为1,其余被考核人的系数由企业根据各负责人的业绩考核结果,在0.6-0.9之间确定,报国资委备案后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未完成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或者连续两年未完成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进入D级和E级的企业,国资委对相关负责人提出调整建议或予以调整。

  第三十三条 对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在国际标准制订中取得重大突破和承担国家重大结构性调整任务且取得突出成绩的,年度考核给予加分奖励。

  第三十四条 对业绩优秀及在科学技术创新、管理进步、国际化经营、品牌建设、节能减排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授予任期特别奖,予以表彰(细则见附件4)。

  第三十六条 实行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谈话制度。对于年度考核结果为D级和E级的企业,经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批准,由国资委业绩考核领导小组与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帮企业分析问题、改进工作。

  第三十七条 企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和法规规章,虚报、瞒报财务情况的,国资委根据具体情节给予降级或者扣分处理,并相应扣发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的绩效薪金、任期激励或者中长期激励;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对企业负责人做调整;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八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违反国家法律和法规和规定,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质量责任事故、重大环境污染责任事故、重大违纪和法律纠纷案件,给企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者国有资产损失的,国资委根据具体情节,对企业给予降级或者扣分处理,并相应扣发企业负责人绩效薪金、任期激励或者中长期激励;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对企业负责人做调整;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九条 对于在考核期内企业发生清产核资、改制重组、主要负责人变动等情况的,国资委能够准确的通过详细情况变更经营业绩责任书的相关内容。

  第四十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党委(党组)书记、副书记、常委(党组成员)、纪委书记(纪检组长)的考核及其奖惩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国有资本参股公司、被兼并破产企业中由国资委党委管理的企业负责人,其经营业绩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具体经营业绩考核事项在经营业绩责任书中确定。

  第四十二条 对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国资委授权董事会对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业绩进行考核:

  第四十三条 国资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董事会业绩考核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并结合中央企业整体水平和行业特点,对董事会企业经营业绩来测试评价。

  第四十四条 获得授权的董事会,应根据国资委的要求制订、完善业绩考核办法和程序,科学合理地确定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目标和考核结果。上述工作,董事会应事前与国资委做沟通,事后报国资委备案。

  第四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设区的市、自治州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国家出资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经济增加值=税后净盈利-资本成本=税后净盈利-调整后资本×平均资本成本率

  税后净盈利=净利润+(利息支出+研究开发费用调整项)×(1-25%)

  企业通过变卖主业优质资产等取得的非经常性收益在税后净盈利中全额扣除。

  调整后资本=平均所有者的权利利益+平均负担债务合计-平均无息流动负债-平均在建工程

  (二)研究开发费用调整项是指企业财务报表中“管理费用”项下的“研究与开发费”和当期确认为非货币性资产的研究开发支出。对于勘探投入金钱较大的企业,经国资委认定后,将其成本费用情况表中的“勘探费用”视同研究开发费用调整项按照特殊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50%)予以加回。

  (三)无息流动负债是指企业财务报表中“应当支付的票据”、“应该支付的账款”、“预收款项”、“应交税费”、“应付利息”、“应付职员薪酬”、“应付股利”、“其他应该支付款”和“其他流动负债(不含其他带息流动负债)”;对于“专项应付款”和“特种储备基金”,可视同无息流动负债扣除。

  (三)资产负债率在75%以上的工业公司和80%以上的非工业公司,资本成本率上浮0.5个百分点。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对企业经济增加值考核产生重大影响的,国资委酌情予以调整: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综合得分=(总利润指标得分+经济增加值指标得分+分类指标得分)×业绩考核系数+奖励分-考核扣分

  上述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中,若总利润或经济增加值指标未达到基本分,则其他指标最高只得基本分,所有考核指标得分不再乘业绩考核系数。

  军工、储备、科研、电力、石油石化企业总利润指标的基本分为30分;别的企业总利润指标的基本分为20分。该指标计分以基准值为基础。总利润基准值根据上年实际完成值和前三年实际完成值平均值的较低值确定(行业周期性下降或受突发事件重大影响的企业除外)。

  1、利润总额考核目标值不低于基准值时,完成值每超过目标值2%,加1分,最多加基本分的20%。完成值每低于目标值2%,扣1分,最多扣基本分的20%。

  2、利润总额考核目标值低于基准值时,加分受限。加分受限按照以下规则执行:

  3、利润总额目标值达到或超过前三年最高值的,完成时加满分;未完成时,将基准值作为目标值正常计分。

  4、利润总额考核目标值为负数,完成值减亏部分折半计算,盈利部分正常计算;超额完成考核目标,最多加基本分的10%;减亏但仍处于亏损状态,考核得分不超过C级最高限;扭亏为盈,考核得分不超过B级最高限。

  军工、储备和科研企业经济增加值指标的基本分为30分;电力、石油石化企业经济增加值指标的基本分为40分;别的企业经济增加值指标的基本分为50分。该指标计分以基准值为基础。经济增加值基准值根据上年实际完成值和前三年实际完成值平均值的较低值确定(行业周期性下降和受突发事件重大影响的企业除外)。

  1、经济增加值考核目标值不低于基准值时,完成值每超过目标值(绝对值)1%,加1分,最多加基本分的20%。完成值每低于目标值(绝对值)1%,扣1分,最多扣基本分的20%。

  2、经济增加值考核目标值低于基准值时,加分受限。加分受限按照以下规则执行:

  3、经济增加值考核目标值达到优秀水平且完成目标值的,该项指标直接加满分。

  分类指标应当确定2个。分类指标计分以基准值为基础。年度分类指标基准值根据上年实际完成值或前三年实际完成值平均值确定。

  1、考核目标值不差于基准值时,完成后直接加满分;未完成考核目标的,在满分基础上按差额程度扣分,最多扣至基本分的80%。

  2、考核目标值差于基准值时,完成后按差额程度加分受限,最多加基本分的10%;未完成考核目标的,在基本分基础上按差额程度扣分,最多扣基本分的20%。

  1、承担国家结构性调整任务且取得突出成绩的企业,国资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视任务完成情况加0.5-2分。

  2、对考核期内获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或在国际标准制订中取得重大突破的企业,国资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加0.1-1分。

  1、企业出现重大资产损失、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环境污染责任事故等,国资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降级、扣分处理。

  2、企业发生违规违纪或者存在财务管理混乱等问题,国资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视情节轻重扣0.5-2分。

  3、企业全员考核制度不健全,未对集团副职、职能部门负责人、下属公司负责人进行考核的,视情况扣减0.1-1分。

  业绩考核系数由企业资产总额、利税总额、净资产收益率、经济增加值、营业收入、职工平均人数、技术投入比率等因素加权计算,分类确定。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综合得分=(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得分+总资产周转率指标得分+分类指标得分)×业绩考核系数+任期内三年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指标得分-考核扣分

  上述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中,若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或总资产周转率指标未达到基本分,则其他指标最高只得基本分,所有考核指标得分不再乘业绩考核系数。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的基本分为40分。该指标计分以基准值为基础。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基准值根据上一任期实际完成值和上一任期考核目标值与实际完成值平均值的较低值确定。

  1、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考核目标值不低于基准值时,完成值每超过目标值0.3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8分。完成值低于目标值,每低于目标值0.3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8分。

  2、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考核目标值低于基准值时,加分受限。加分受限按照以下规则执行:

  总资产周转率指标基本分为20分。该指标计分以基准值为基础。总资产周转率基准值根据上一任期实际完成值和上一任期第三年实际完成值的较低值确定。

  1、考核目标值不低于基准值时,完成后直接加满分;未完成考核目标的,在满分基础上按差额程度扣分,完成值每低于目标值2%,扣1分,最多扣至基本分的80%。

  2、考核目标值低于基准值时,完成后按差额程度加分受限;未完成考核目标的,在加分受限后最高分基础上按差额程度扣分,完成值每低于目标值2%,扣1分,最多扣至基本分的80%。加分受限按照以下规则执行:

  分类指标应当确定2个。分类指标计分以基准值为基础。任期分类指标基准值根据上一任期实际完成值或上一任期第三年实际完成值确定。任期分类指标计分规则与年度相同。

  任期内三年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指标的基本分为20分。企业负责人三年内的年度经营业绩综合考核结果每得一次A级得8分;每得一次B级得7.335分;每得一次C级得6.667分;每得一次D级及以下得6分。

  业绩考核系数由企业资产总额、利税总额、净资产收益率、经济增加值、营业收入、职工平均人数、技术投入比率等因素加权计算,分类确定。

  国资委在任期考核中设立任期特别奖,包括“业绩优秀企业奖”、“科学技术创新特别奖”、“管理进步特别奖”、“国际化经营特别奖”、“品牌建设特别奖”和“节能减排特别奖”。

  (一)对任期考核结果为A级且在该任期中年度考核获得三个A级或者两个A级、一个B级的企业,授予“业绩优秀企业奖”。

  (二)对任期内获得国家级重大科学技术奖励、中国专利金奖,以及制定重要国际标准的企业,授予“科学技术创新特别奖”。

  (三)资产负债率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工业公司75%,非工业企业80%),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授予“管理进步特别奖”:

  1、任期末,基本的产品单位能耗、污染物排放水平达到国内同行业最好水平,接近或者达到国际同行业领先水平的。

  2、任期内,单位综合能耗降低率、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降低率在中央企业居于前列的。

  3、任期内,节能减排投入较大,在节能减排技术创新方面取得重大突破,在推动全行业、全社会节能减排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