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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5488 证券简称:福莱新材 公告编号:临2024-016 债券代码:111012 债券简称:福新转债

- 来源:环球网页登录官网    发布时间:2024-02-01 09:40:30-

  原标题:证券代码:605488 证券简称:福莱新材 公告编号:临2024-016 债券代码:111012 债券简称:福新转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 被担保人名称:烟台富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烟台富利”)系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属于公司关联人。

  公司本次为烟台富利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阳市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海阳支行”)、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以下简称“恒丰银行烟台分行”)申请的人民币27,000万元的授信额度及对应利息、罚息、违约金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实际为烟台富利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45,475万元。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持有烟台富利30%股份的股东迟富轶先生按照其在烟台富利的持股比例为企业来提供反担保,反担保保证的范围是公司控股子公司烟台富利向农业银行海阳支行、恒丰银行烟台分行申请的27,000万元人民币授信额度的30%,合计为8,100万元,以及对应的利息、违约金等。

  ● 特别风险提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本年累计新增对外担保金额为人民币27,000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25.77%。敬请投资者关注担保风险。

  近日,因生产经营需要,公司控股子公司烟台富利向农业银行海阳支行、恒丰银行烟台分行申请了人民币27,000万元的授信额度,并签署了《烟台富利新型新材料(二期)项目人民币[贰亿柒仟万]元固定资产银团贷款合同》(以下简称“贷款合同”)。同时烟台富利以烟台富利新型新材料(二期)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项目设备为上述授信提供抵押担保,并签署相关抵押合同。

  为保证上述协议的履行,公司与农业银行海阳支行、恒丰银行烟台分行签订了《烟台富利新型新材料(二期)项目人民币[贰亿柒仟万]元银团贷款保证合同》(以下简称“保证合同”),为烟台富利向农业银行海阳支行、恒丰银行烟台分行申请的27,000万元的授信额度及对应利息、罚息、违约金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针对上述担保,持有烟台富利30%股份的股东迟富轶先生与公司签订了《最高额不可撤销反担保保证合同》,迟富轶先生按照其在烟台富利的持股比例为企业来提供反担保,反担保保证的范围是公司控股子公司烟台富利向农业银行海阳支行、恒丰银行烟台分行申请的27,000万元人民币授信额度的30%,合计为8,100万元,以及对应的利息、违约金等。

  公司分别于2024年1月10日、2024年1月2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公司及子公司间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赞同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做担保以及子公司之间互相做担保,担保额度合计不超过人民币7亿元,其中为烟台富利担保额度合计不超过人民币6亿元。同时,在审批担保额度内,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授权代理人签署前述有关规定法律文件,授权期限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本次担保合同金额为人民币27,000万元,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实际为烟台富利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45,475万元。因此本次担保金额在上述授权范围内,无需另外提报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新材料研发技术;合成材料销售;生物基材料制造;生物基材料销售;塑料制品销售;塑料制品制造;资源再生利用研发技术;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制品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有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3、贷款人/银团成员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阳市支行、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

  4、融资文件:包括贷款合同、费用函、各担保合同及各转让证书(如有)及代理行和借款人指定为融资文件的其他文件。

  6、最高债权限额:各贷款人依据贷款合同承诺发放的金额不超过贰亿柒仟万元整的贷款资金,以及借款人在有关融资文件项下应付各银团成员行的利息及其他应该支付款项。

  贷款合同项下本金27,000万元(金额大写贰亿柒仟万元整)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贷款合同及相应融资文件项下的违约金、赔偿金、借款人应向银团成员行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等)、贷款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9.1自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融资文件项下任何及/或全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9.2保证人同意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若根据融资文件约定,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日后三年止。如果融资文件项下的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烟台富利以烟台富利新型新材料(二期)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项目设备为上述授信提供抵押担保,并签署《烟台富利新型新材料(二期)项目人民币[贰亿柒仟万]元固定资产银团贷款抵押合同(土地及在建工程抵押)》和《烟台富利新型新材料(二期)项目人民币[贰亿柒仟万]元固定资产银团贷款抵押合同(设备抵押)》,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抵押物暂作价5,329万元(未经审计),项目设备抵押物暂作价408万元(未经审计),抵押物其最终价值以抵押权实现时处理抵押物所得价款为准。上述抵押物暂作价合计5,737万元(未经审计),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48%。

  1、反担保范围: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阳市支行、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根据保证合同在额度内向丙方提供的贷款及其他授信本金余额之和(最高限额为人民币(大写)贰亿柒仟万元整),和相关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保理费用、实现担保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联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1.2 甲方因履行保证合同项下商业汇票、信用证、保函/海关税费支付担保/票据保付、提货担保函等付款义务而为债务人垫付的垫款本金余额及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和迟延履行金等,以及为债务人所承兑商业汇票提供保贴所形成的债务人对甲方的债务;

  1.3 甲方在保证合同项下贸易融资业务中所委托的银行对外付款本金余额及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和迟延履行金等;

  1.4 甲方根据保证合同项下各具体业务文本发放的贷款本金余额及相应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和迟延履行金等;

  1.5 甲方实现担保权和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公告费、送达费、差旅费、申请出具强制执行证书费等)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

  2.1反担保保证责任期间为自本反担保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保证合同项下每笔贷款或其他融资到期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两年。任一项具体授信展期,则保证期间延续至展期期间届满后另加两年。

  本次担保主要为满足公司控股子公司烟台富利生产经营的需要,符合公司整体经营规划。同时,公司能够对烟台富利的日常经营进行相对有效监控和管理,及时掌握其资信状况和履约能力,担保风险总体可控,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烟台富利目前各方面运作正常,有能力偿还到期债务,担保风险可控。同时,烟台富利另一股东迟富轶先生按照其持股票比例为本次担保提供反担保,保障上市公司利益。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年度担保预计事项。本次担保事项在预计额度批准范围内。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担保是为满足公司经营及发展需求,赞同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做担保、子公司之间互相担保。公司能够及时掌握被担保方的资信状况,担保风险在可控制范围以内,符合公司经营实际和发展规划。同时,烟台富利另一股东迟富轶先生按照其持股票比例为本次担保提供反担保,保障上市公司利益。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余额为人民币48,339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46.14%;上述担保均为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公司未对控制股权的人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做担保。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本年累计新增对外担保金额为人民币27,000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25.77%。敬请投资者关注担保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