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中旬,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苍南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从事塑编、印刷生产的某集团公司将废油墨桶、装有废墨渣空桶(共计300只)直接露天贮存在柔印车间北面的厂区内空地上,未按照环境保护规定要求贮存危险废物。
经查明,该公司从事彩印阀口袋、塑料编织袋筒料生产,主要生产设备有拉丝机、彩印机、柔印机、复合机及阀口机等,生产的全部过程中有产生废油墨桶、废抹布、废墨渣、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规定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5月15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下发《责令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以上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
7月21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苍南分局依法向该公司送达了《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陈述、申辩的权利和期限。在法定期限内,该公司未进行陈述。
依照《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综合涉案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环境影响程度、违法行为维持的时间、涉案项目地点、环境违法次数和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不好影响等裁量因素,8月10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0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来得到的;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依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及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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